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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柔性流动制度
发布时间: 2006-2-13 9:00:03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配置,充分发挥人才流动的正向效应,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有两种:
(一)智力引进。国外(含境外)或外地骼嗳瞬挪蛔魏喂叵祷蛑蛔糠止叵担ㄆ诨虿欢ㄆ冢て诨蚨唐谠诤ぷ鳎还猓ê惩猓┗蛲獾馗骼嗳瞬庞胗萌嘶嵩逼笠登┒┕ぷ飨钅啃椋械O钅炕蚩翁庋芯咳挝瘢峁┲橇Ψ瘛?
(二)人才租赁。会员企业在不违反劳动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有偿租用相关会员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合同终止后租赁人员仍旧回原会员企业。
第二条  为鼓励人才的柔性流动,维护柔性流动人才的正当权益,会员企业在使用柔性流动人才时,均应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原企业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征得原企业同意,并从其柔性流动的收益中合理提取费用,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期间的技术专利与成果的使用和转让权利,由柔性流动服务企业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五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由柔性流动服务企业和本人在双方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六条  各会员企业应当加强对人才柔性流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人才柔性流动。
第七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应当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并维护本企业以及柔性流动服务企业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八条  外地以柔性流动的方式在协会会员企业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类人才柔性流动时,享有如下待遇:
    (一)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获得的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涉及所在会员企业技术权益的,由所在会员企业与柔性流动人员按照兼顾会员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
    (二)柔性流动人员全面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柔性流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由所在会员企业或柔性流动服务会员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
    (三)柔性流动人员在柔性流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与本职工作的成绩一起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晋升职务、加薪、评价专业技术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党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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