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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有关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1-12 9:51:15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不断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42号)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一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设备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三龙”企业及生产设备装备制造业企业按的4%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装备,对其中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给予奖励;对企业设备投资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但单台设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单台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200万元(含“机器换人”项目)。

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经信、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条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当年新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软件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软件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对符合“机器换人”实行机联网(物联网)或厂联网的项目,经认定后,按投资额(不包括生产设备)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20万元。

第三条  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百强电子信息企业、全省30强电子信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以上两化融合或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

第四条  因销售回归业务调整,当年度直接增加县内企业营业额相对应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企业所得税,按县得部分85%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以上各项税收总额不包括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

第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县经信、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对工业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的节能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对工业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年耗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对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研发机构、企业等开发先进的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经鉴定验收后在县内推广应用3家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强化能源管理,推进能源监测和监察,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对用能量控制较好的企业,给予其能源管理员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经信部门制定。加快智慧能源建设,对接入智慧能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补1万元;对二次开发能耗监测系统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补5万元。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九条  鼓励加强技术改造。鼓励现代化技术改造企业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对经认定列为县“机器换人”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的现代化技术改造专项,在享受正常的技术改造奖励的基础上,奖励率再上浮2个百分点。对采用本县企业生产的数控化自动设备,在享受正常的技术改造奖励的基础上,奖励率再上浮1个百分点。对玉环装备制造业研发首台(套)自动数控化设备进行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首台(套)设备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为加强项目实施和管理,按不超过专项资金2%的比例列支项目管理经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和“机器换人”专项、信息化项目、节能降耗项目的评审等(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该项经费列入专项资金预算,按实列支。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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