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协会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协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班下班,不得中途早退。如遇有特殊工作情况,必须按时到岗(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协会工作人员因公有事,必须事先告知办事事项,方可离岗。
三、协会工作人员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医生证明,3天以上须经会长批准。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如突发急事或无法提前请假,应及时告知,否则作旷工处理。
四、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结婚证的工作人员可享受7天婚假,对晚婚的可享受婚假15天。
五、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多胞胎生育产假增加15天。
六、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从休产假日起计算),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七、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产假期满,需增加假期按事假处理。产假前检查、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八、工作人员因工(公)造成病、伤、残等,休假按工伤假处理;工(公)伤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九、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事,可休丧假3天,工资照发。如需续延作事假申请。
以上规定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国家民政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休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