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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3-10-16 10:14:37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协会财务计划的执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2、详细核对协会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是真实,准确无误。针对采购物质和费用支出应货比三家询价,杜绝浪费。

3、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协会的经济行为。

4、针对协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监督会计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出纳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帐实相符。

6、承办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会计报表要每月15号之前由会计编制并上报有关领导。

2、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

3、负责复核每笔经济业务是否正确合法、合理,否则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

4、及时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掌握帐面资金情况,保证帐帐相实。

5、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当日现金收入当日存入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出纳现金日记账”,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领导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7、严格执行报销制度,按规定把好资金支出关,报销手续必须齐全,没有领导审批不予受理。

8、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账务工作管理

一、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协会领导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二、财务工作人员应对本协会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三、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主管提出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钱帐分管原则: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财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业;要科学理财,要遵纪守法,要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公家便家;要注意保守机密;要竭力为本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会员服务。

六、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财务或其他领导监交。

 

第三条  现金、支票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领导签字。领导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现金、转账支票由出纳专人保管。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应分别由财务主管与出纳员各自保管,支票盖章时“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主管亲自加盖,并复核付款原始凭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印章,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预留印鉴。

三、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支付现金。

四、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出纳员按规定妥善保管,超额部分应随时存入开户银行。

五、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领导批准。

六、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七、发票及报销单、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单位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须经手人签字,经领导审核,批准后金额数量无误由出纳支付现金。

八、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工工资表,交主管审核,领导签字,交出纳当月发放工资。

九、差旅费及各种补贴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主管复核、签字后交出纳员付款。

十、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主管、财务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十一、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十二、协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协会资金。

 

第四条 处罚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单位款项以账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贪污挪用单位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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