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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2012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0-25 10:42:19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县商务局 县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使用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外贸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4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发〔200864号)、《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玉县委〔20041号)精神,在修订完善去年县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县外经贸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境内外重点招商引资活动。

外经贸发展资金滚动使用,以前年度不足部分从本年度计划中扣减。

外经贸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的办法,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以下各项补助、奖励的幅度。

第二条 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为本实施办法的实施部门。县商务局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的业务管理,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的申请、资格认定、审核论证等。县财政局负责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监管等,并与县商务局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通过组展、参展形式,积极帮助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组团开拓国际市场,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团、县商务局实施的境外参展活动,每次给予不高于参展摊位费60%的支持,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最高限额人民币2万元,每家企业一次最高限额4万元。对县政府组织的重点展会,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对企业参加由县政府组团、县商务局实施的境内国际性展会,每次给予不高于5000/标准摊位补助,每家企业一次最高限额4万元。

对组展单位为展示玉环整体形象而做的境内外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营出口。外贸自营出口企业在新获权当年实现自营出口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汽摩配、机床、药械包装行业企业首次开展自营出口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

第五条  对省外贸出口基地的公共产品设计、公共试验检测、公共技术研发、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国际营销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公共交易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公共物流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且该产品有自营出口的,奖励5000元。企业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且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限奖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出口名牌。对企业新获得“台州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品牌奖励8万元;对企业新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扩大汽配行业出口,鼓励县内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当地汽摩配产品在本地出口。对于年出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且收购当地20家以上汽摩配企业产品出口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办事机构或展销中心。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贸易窗口或其他形式办事机构的企业,每设1个境外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展销中心,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政府统一在境外设立的营销展示平台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或加工企业、境外资源开发、以引进先进技术和研制新产品为主的境外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本年度中方投资额每20万美元资助5000人民币,最高限额5万元人民币。

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费给予1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完成商务部系统注册并获审核通过的企业,首次发生服务外包业务的,给予2万元奖励。有离岸服务外包业绩(以结汇凭证为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凡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进出口企业,最高可按年度出口信用险实际投保费支出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凡在本县国有银行进行保理业务的进出口企业,最高可按年度实际投保费支出额的40%给予补助。(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201212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计算),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我县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对单独应诉企业按诉讼费支出的50%给予支持,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与合并应诉的,按诉讼费支出的50%支持,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按诉讼费金额比例,共同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外贸预警分析点建设,对被评为县级外贸预警分析点的,按行业出口企业多少,奖励每个外贸预警分析点运行经费25万元。

对已经获得的省级外贸预警点、监测点,每年补助运行经费3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以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等形式,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培训,为中小企业培训贸易人才。对于参加培训企业100家以上的培训会,经县商务局备案认可的,给予会务费、资料费、讲课费补助,每次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其使用范围和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申报上述扶持奖励项目企业,均须按规定提供合法凭证,否则不予受理。

项目承担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经核实,全额追缴扶持资金,今后一律取消其享受外经贸发展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1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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