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政发〔2011〕30号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在外优势企业项目回归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在外优势企业(项目)回归落户玉环发展,带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订鼓励在外优势企业(项目)回归发展的意见。
一、在外优势企业回归项目的认定
1、玉环籍人士在县外投资兴办实业的企业,回归玉环(包括项目投资玉环或外地厂房设备整体搬回玉环),设立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且有详细投资规划的工业投资实体。
2、在外优势企业回归项目行业要求: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国家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项目,或县域重点发展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及高端配套件、新兴装备制造业(数控机床、药械装备、工程机械、能源装备)等产业提升项目。
二、在外优势企业回归项目的扶持政策
1、项目用地支持。在外优势企业回归项目(仅指落户在滨港工业城、漩门工业城或县政府明确的工业集聚区)用地予以优惠。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等部门及项目拟落地区块负责单位组成项目评价组,对其项目进行评价。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参照高新技术行业企业项目,原则上用地总成本按现行地价标准每亩降低13万元,具体报县工业用地招拍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2、外地设备搬迁及厂房租赁支持。在外优势企业回归项目从外地搬迁回玉环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律视作当年新购置生产设备,享受县域最高标准的技改贴息政策;其新厂房建设期间租用厂房的,在过渡期按总租金额的50%予以补助,且单位面积厂房租金标准由县政府一年一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县发改、经贸、财政、税务、建设规划、环保、国土、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在外优势回归企业(项目)的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三、项目建设期限与实施要求
在外优势企业回归项目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半内完工。项目竣工后,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与内容,如需办理房地产转让的,企业应退还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所得,具体由县经贸局与企业事先签订投资协议。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回归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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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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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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