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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2-7-18 9:52:51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玉政发〔201222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推进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培育建设,经研究,特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第一条 规划范围  玉环总部经济基地设立在玉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造企业总部大楼,主要用于企业商务办公、研发、营销、产品展示、采购等。

第二条 供地方式  总部大楼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用地性质为商务用地,用地价格可适当优惠。

第三条 参建方式  企业参与总部大楼建设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单个企业独立开发;二是由行业协会、地方商会等组团开发或成立联建公司开发,组团企业须达到5家以上且每家企业参股不得低于5%

第四条 参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建:

(一)组团开发

1、每家本地企业上一年或当年对玉环地方税收贡献不少于50万元。

2、每家异地企业上一年或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含异地和玉环本地)不少于100万元,且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一年或当年对玉环地方税收贡献不少于30万元。

(二)独立开发

企业上一年或当年纳税总额(包括国地税)不少于500万元。

第五条 报名申请  符合参建条件的企业或者组团单位,可向玉环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报名时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参建企业完税证明,每家企业只能参建一幢大楼。

第六条 进度管理  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受让方须在1年内动工,2年内主体工程结顶,3年内工程竣工。

在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时,承担项目开发的企业或组团单位须与玉环经济开发区签订施工建设进度管理协议书。受让方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向玉环经济开发区缴纳建设进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按规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1/3建设进度保证金;按规定时间结顶的,自结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返还1/3建设进度保证金;按规定时间通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1/3建设进度保证金。如非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达到上述进度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地后建设方1年内未动工的,由县国土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规划管理  每幢大楼建设方均需严格依照玉环经济开发区会同县住建规划局审定后的建筑方案组织施工。建成后由玉环经济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通过验收且立面达到规划要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予以奖励;对建设工程中未按审定后的建筑方案组织施工的,由县住建规划局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 退出办法  参建企业在总部大楼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要求退出的,由组团单位内部调剂股权比例或者新吸收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建。

第九条 产权登记  总部大楼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以参建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建公司名义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条 转让条件  总部大楼原则上以自用为主,在不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转让,但转让须在通过竣工验收之后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主体符合参建企业或者入驻企业条件。

(二)转让面积不得低于单层面积的四分之一。

总部大楼裙楼部分作为综合配套用房,鼓励开办大型餐饮、大型超市等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参见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述转让条件约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 入驻条件

入驻总部经济基地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母公司需在我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资金或者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税务部门缴纳税收。

(三)企业进驻上一年或当年对玉环地方税收贡献不少于50万元。

第十二条 入驻优惠  企业可以通过参建、受让、租赁等形式入驻总部经济基地,入驻企业均须与玉环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签订入驻协议书,承诺入驻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否则不能享受入驻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协议收回。

入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5年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优惠

1、县内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基地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以比上年度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的县得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

2、县外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基地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实际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不含不动产销售和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的85%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第4年、第5年其缴纳的税收,以超过上年度10%为基数(异常波动的年份以前年实际缴纳的相关税收增长10%为基数),超基数的县得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上述三项税收总额应剔除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

县外企业在我县有关联企业的,其县内关联企业在我县缴纳税收的部分按本款第1则给予优惠。

3、县内企业将县外部分税源汇总在本地缴纳的,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其引进增缴部分可参照享受本款第2则政策优惠。

4、入驻企业从签订入驻协议起3年内,其在总部经济基地范围内所购的企业用房产及土地实际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县得部分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第4年、第5年按实际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予以专项奖励。

(二)投资优惠

在总部经济基地内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贴息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7%的贴息奖励。

本条款所称投资不包括总部大楼建设成本或者不动产投资。

(三)装修优惠

凡是通过受让或租赁取得入驻资格的企业,装修完毕入驻办公并产生税收贡献后,按建筑面积给予100/平方米的奖励。

(四)特别优惠

对拥有省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国内外著名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机构(包括银行),符合总部经济基地业态规划和入驻条件、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将总部或其合作的国际公司总部搬迁至总部经济基地并在玉环注册完税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优惠基础上,可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给予其他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总部大楼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凡参建或入驻企业均须与玉环经济开发区签署参建或入驻合同协议书,单体项目在符合城市设计导则和出让条件的基础上,经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县住建规划局审核同意,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设计和施工。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服务保障

(一)成立县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等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玉环经济开发区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按照特事特办的办法,对企业涉及参建或入驻的各类审批事项由玉环经济开发区牵头,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理到位。

(三)对入驻企业负责人和正式聘用并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企业高层次人才、高层管理人员,在出国(境)、户口迁移、职称评审、教育培训、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我县人才引进规定的,优先给予生活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等方面补助,具体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玉县委发〔20113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12610 日起试行,试行一年,由县总部经济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涉及的税收、投资等优惠和奖励,均由县财政负责兑现,与其他政策有重复奖励的,按就高原则适用,不得重复享受。

 

 

 

 

一二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总部经济△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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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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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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