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八大看点
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因此,反垄断法又有“经济宪法”之称。正由于此原因,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备受各界瞩目。
1、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如何规定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明确规定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2、禁止垄断协议但有例外
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也包括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自始无效,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
同时,草案又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3、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般来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都是市场份额较大、实力较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虽然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4、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做法,草案为经营者集中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5、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草案明确了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6、严禁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草案专设一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严禁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实践中,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草案在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的同时,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
8、上市公司并购纳入反垄断视野
企业并购是经营者集中的重要方式,根据《反垄断法》草案的内容,今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并购案将受到反垄断审查。
据统计,2005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818家公司中,年销售额在8亿元以下的有370家,占45.1%;年销售额在9亿至50亿元的有361家,占44%,年销售额在51亿至99亿元的有44家,占5.4%;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43家,占5.2%。
数据说明,虽然我国大多数企业并购不需要申报,但上市公司的并购案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被纳入反垄断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