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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体现各方利益
发布时间: 2006-1-20 11:10:24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新的《公司法》于10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中,涉及公司的各方利益都得到了充分体现。新《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新老《公司法》有关内容的区别作一比较。  编者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见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
    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最低10万~50万元的门槛相比,新的《公司法》发出了鼓励投资的明显信号,这对于想创业而资金积累却不多的投资者来说,投资愿望将加速实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见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这种极具争议的公司形式虽然最终获得通过,但新法对于这一公司形式做出了必要的风险防范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见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至第四节)
    新《公司法》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包括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增加监事会职权,完善监事会会议制度等,尤其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做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公司本身的规范条款的增加,以及将过去许多强制性条款改为任意性条款甚至取消,都使得今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见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三十四条)
    根据新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相比以往中小股东只能看一些公司报表的“软”监督,查账权是新法赋予股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股东将借此更好地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见新《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
    对于新法中董事会中可以设立职工董事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这在全世界都是一项先进的制度设计。此外,现行《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职工代表所占监事会人数的比例,而新法规定职工代表应在监事会中占三分之一比例。这些规定无疑将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强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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