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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追索培训费
发布时间: 2006-1-20 10:55:05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问:我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年初,酒店派我到香港培训3个月。回到酒店后,我学习到的一系列港式菜肴,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8年1月,我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我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4000元。我愿意交纳4000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训费6000元的要求却不同意。请问酒店向我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林某
        答:本案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较具典型性。用人单位支付了大笔培训费培训本单位职工后,职工却不愿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本案中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训费。
        首先,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一种提高训练。该酒店不负有对林某进行厨艺水平提高培训学习的义务。
        其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精神,即享有向职工追索培训费权利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酒店为林某提高厨艺出资6000元进行培训,有支付货币凭证。
        第三,林某所在的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6000元培训费。因为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8条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据10月6日《山西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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