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7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刊对《意见》作如下解读,供读者参考。
怎样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执法依据,理清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要根据执法机构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
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评议考核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次,地方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级部门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则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评议考核。第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对行政执法的责任如何追究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要求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实施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
《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实习编辑: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