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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的界定
发布时间: 2006-1-20 10:34:08 来源:
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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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十四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查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 8、未有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1、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2、剧毒、易燃等危险品而没有标明的; 13、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 14、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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