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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章程(修正草案)
发布时间: 2006-2-24 15:18:20 来源: 坎门企业家协会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本团体定名为: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英文译名: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of  Kanmen  Yuhuan。英文缩写:EAKY。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玉环县坎门企业家协会是坎门企业界具有法人资格的厂长、经理和相关工业社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服务和维权为立会宗旨。立足企业,发展企业经济,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坎门办事处政府和登记管理机关玉环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本团体办公地址设在:浙江省玉环县坎门办事处新大楼516、514室。(联系电话:0576-7508873  传真:0576-75085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二)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四)帮助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商标、品牌申报;
(五)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开展联谊活动;
(六)倾听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搭建沟通平台,及时向政府和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八)组织参加相关展会、交易会,为企业拓展市场; 
(九)创办协会信息刊物;
(十)关注健康,组织会员年度体检;
(十一)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二)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参加本会,具备法人资格的厂长、经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按规定交纳会费;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提供维权服务;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凡自动离会、退会、劝退、除名的均不享受本会资产分享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接到书面通知后,无特殊情况,逾期一个月不交纳会费的,作自动离会论处。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的,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为理事制,会员即理事。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称理事大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十五名理事组成。设正会长一人,副会长十四人。常务副会长由正会长提名。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1—2人。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一届。(正会长若连任一届后,须隔满五周年后再参选。副会长只能1/3连选留任,落选副会长须隔满叁周年后再参选。)每年农历正月初五为换届选举日。

第十七条  正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任届内工作思路,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审批协会财务收支;
(六)正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根据会长提出的的工作思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主持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和办公室人员;
(七)决定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奖励和处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独立设立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月例会制度,每月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负责管理入会和退会事宜;
(四)管理好协会经费,严肃财务管理制度;
(五)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协会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会档案制度;
(七)办好会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日常办公费用开支;
(二)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及基本设备;
(三)招聘人员工资、福利;
(四)为实现年度工作计划而开展各项会员活动开支;
(五)其他所必需正当开支。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专职出纳和兼职会计,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更变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因故终止,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正草案》经2005年2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草案》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草案》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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